{{ $t('FEZ002') }} 總務處|
為防範火災等公共安全意外事故,轉知爆竹煙火施放安全事項,詳如說明。
禁止於加油站、瓦斯行、高速公路、大眾捷運系統、高架道路、古蹟、醫院、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及基地範圍內施放爆竹煙火;另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已禁止本市河濱公園施放爆竹煙火。

購買爆竹煙火應選購合格的產品,並了解產品種類屬性後,依使用說明進行燃放;建議以爆竹音效取代傳統爆竹煙火施放,可確保環境安全及潔淨。

兒童(未滿12歲)施放爆竹煙火規定: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另禁止兒童施放飛行類(如沖天炮)、升空類(如空中美人)及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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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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