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一、報名資格:113學年度就讀本市國中未設各該類學術性向資優資源班學校之七 年級學生,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符合「臺北市114學年度國民中學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參與特殊教育方案 鑑定安置書面審查基準說明」(計畫附件1)。
(二)依申請鑑定類別,符合下列申請標準:
鑑定類別與申請標準:
國文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國文科定期評量平均成績達全年級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英語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英語科定期評量平均成績達全年級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數理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數學科或生物科定期評量平均成績達全年級百分等級九十七 以上
二、報名方式
(一)時間:114年2月27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至3月10日(星期一)至下午4時 止,逾時不予受理。
(二)受理:就讀學校特教組組長(特教業務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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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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